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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

2019年03月27日 14:52  点击:[]

 

山东胜利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和五年制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院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六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第七条 学院实行弹性学习年限,三年制专科基本学习年限为3 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 年;五年制专科基本学习年限为5 年,最长学习年限为7 年。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注册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 2 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患有疾病且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 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应及时办理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学院将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 年。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在学院规定时间内逾期2 周以上(含2 周)未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管理办法,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要突出过程管理,依据课程特点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成绩评定可选用百分制或四级(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记分两种形式,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等部分构成,各部分所占比例经课程开设单位论证并报学院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经本人申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院批准,可办理见习、免考或免修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其他学习要求按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予以承认。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申请转专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高考分数不低于拟转入专业录取分数线;

2.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或其他方面的特殊要求。

(二)以下情况由学院校长办公会研究:

1.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可以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2.因某种特殊困难,不适合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3.保留学籍、休学复学时已无原专业的;

4.退役士兵复学申请转专业的;

5.休学创业复学需要转专业的。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以转专业:

(一)春季高考、单独招生、五年制、对口招生、校企合作招生、“3+2”对口贯通培养的;

(二)曾转过专业的;

(三)欠学分较多,又不努力学习的;

(四)入学未满一学期或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五)不同科类间的;

(六)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七)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并与拟转入院(系)协商同意,报学籍管理部门核实,经学院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

继续在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年级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在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未通过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单独招生、五年制、三二分段、对口贯通培养的);

(五)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到同层次学院。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由转入学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

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学期因事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在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四)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报学籍管理部门核实,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二条 休学时间以一学年为期限,在校学习期间休学不得超过2 次。休学创业的学生可适当放宽休学期限。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 年。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院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院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在接到休学通知书后 1 周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并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向学院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其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书,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事请假或特殊原因及困难等暂时中断学业休学的,凭休学通知书直接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复学时按其休学时间降级编入原专业对应年级;若原专业已经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已停办,则转入与原专业相近专业。

(四)参军保留学籍的学生,退役后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超过2 年仍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的,不再保留学籍。

第五节 学业警示、降级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学业警示制度,根据学生每学期学分完成情况对学生进行学业警示。学生一学期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不足 12 学分的,给予学业警示;一学年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不足 24 学分的,给予退学警示;在校学习期间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不足75%的,给予退学警示。受到退学警示的学生,作降级试读处理,编入下一学年管理,按学院规定缴费学习;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仅1 次降级试读机会。

第三十七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受到第2 次退学警示的;

(二)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2 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通知书 1 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在德、智、体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1 年内,可以申请参加学院组织的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教学活动,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1 年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作永久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对未满一学年退学的,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时,需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按规定程序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八条 学院成立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教育、引导、帮助学生积极主动地做好自我管理工作,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一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365体育投注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认真遵守 《山东胜利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建立自我管理组织,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 学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完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等荣誉称号评选和各类学生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对涌现出的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统一格式的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二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校长授权学生管理部门,会同学生所在院(系),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的处分要事先经过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处分期限。其中,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6 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 个月。处分期限到期,由学生本人提交处分解除书面申请,所在院(系)根据学生表现出具处分解除考察意见,报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办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学院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七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学院要做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的落实工作。

第七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

第七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 年9 月1 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

山东胜利职业学院综合办公室 2018 年10 月2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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